保险合同的形式

我国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凭证。

1 、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事先统一印制,投保人依其所列项目逐一据实填写后交付给保险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的名称及存放地点。

(3)保险险别。

(4)保险责任的起讫。

(5)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必须将投保危险的程序或状态等有关事项,据实向保险人告知。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

3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也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若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均以正式保单为准。

保险凭证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

(1)保险人承揽团体保险业务时,一般对团体中的每个成员签发保险凭证,作为参加保险的证明;

(2)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明确该保险的责任范围的时间,邂逅再对每笔运输货物单独出具保险凭证;

(3)在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为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4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它表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接受了保险,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

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承保危险的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凡未列明的,均以正式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为 30 天。正式保险单发出后,暂保单能力失效。暂保单也可在保险单发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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