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具有定额给付性质,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则具有补偿性质。

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协商确定。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大小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期限具有长期性。保险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续几年或几十年甚至终身,这主要是为了降低费用和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大多为1年,不可能是长期的。

4.人身保险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计算人身保险费率基础之一的人的生存或死亡或然率是以生命表为依据,它符合大多数法则的要求,因而呈现出相对的稳斯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

5.人身保险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但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因而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普通财产保险则禁止超额保险。

6.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储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最终将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只要发生合同订明的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或虽有损失但已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因此,对投保人来说,它是一种储蓄与投资手段。人身保险基金实际上属于被保险人所共有,保险人只是起着金融机构的作用。被保险人每期交少量固定保险费,若干年后保险期满,加上利息,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保险金给付,等于零存整取的定期储蓄。而普通财产保险则为单纯的营业性,限于补偿损失,目的是保障财产的安全。事实上财产保险不是每年都会发生赔偿事故,由于期限短,大部分保单因期满而失效,既不赔偿,也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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