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特征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但与保险有许多不同之处,其特征表现为: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一方是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

(二)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非物质的。

(三)所有再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都实行补偿原则。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将承保的被保险的危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保险的合同行为,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独立合同。所以,原保险不存在,再保险即无从成立。

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须向原保险人提供履行其义务的保证。方法是由原保险人提存保费准备金,或由再保险人提供信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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