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范围

(1)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由于责任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有固定价值的财产、故保单均无保险金额而仅规定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报单一般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意外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限内累积的赔偿限额,有时两者合成一个限额。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以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主要是各种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如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保赔责任,飞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建筑或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等。另一种作为单独的责任保险以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方式承保,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现在世界保险市场上普遍流行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将多种责任保险组合在一份分不同项目的保险单内,由被保险人按需选择。保险期限视承保方式而定,可单独承保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到期可续保。以附加方式投保的的责任险其保险期限通常与被附加的主险相一致。

保险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责任事故的发生应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事故原因、发生地点、损害范围等,均应审核清楚。所谓人身伤害,不仅指自然人身体的有形毁损,也包括脑力损害、听力损害、疾病、丧失工作能力及死亡等,但对精神方面的损害,一般除外不保;所谓财产损失,包括有形财产的损毁、受损财产的丧失使用、甚至及于未受损财产的丧失使用。

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同时,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若干除外责任,尽管不同的责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可能有出入,但主要的除外责任有: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的各种损害后果;

2.战争、军事行动及罢工等政治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3.核事故危险导致的损害后果,但核事故保险或核责任保险例外;

4.被保险人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经过特别约定者除外;

上述除外责任,是责任保险的通常除的责任,但个别危险经过特别约定后可以承保。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非有固定价值的标的,巨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因此,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此外,保险人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的财产是否全部损失,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金额的确定,一般以具体数字表示,也可以规定赔偿限额或赔偿金额的一定比率。因此,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是超过免赔额之上又在赔偿限额之内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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